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部(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第四条 本科生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评审:
(一)上一学年必修课、专业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不及格或未通过情况;
(二)上一学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上一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上一学年无故不缴纳学费者。
第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原则上按照班级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由高到低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600元;
(二)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10%,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可参评本科生总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元。
第七条 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八条 各学部(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等级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如有异议,向学部(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核。
第九条 学校审核后,评审结果应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如有异议,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查。
第十条 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的奖学金。如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本科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面向2024级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