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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
2025-04-07 10: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和《天津市高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南(试行)》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推进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实施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坚持正确方向,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科学指导,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五育并举。坚持客观公正,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真实反映学生发展状况,严格规范评价程序,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科学有效开展;加强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各学部(院)以学年为单位常态化开展评价工作,对各学部(院)上报的材料、结果进行备案。

第六条 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学部(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本学部(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各班级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向全学部(院)学生讲解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操作方法等相关事项,对各班级上报的材料、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评价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为成员,人数需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班级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对学生上报的材料、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

第九条 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开展之前,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要针对综合素质评价的背景、意义、目的、记录方式、评价和计分方法、结果运用等,对学生进行深入解读。

第十条 班级评价小组、班主任或辅导员、任课教师以及学生本人客观记录反映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具体活动,要确保记录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本人加减分佐证材料,班级评价小组对每名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赋分。评价结果经学生本人确认后,班级评价小组将评价结果提交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如有计算错误或材料不齐等情况,需退回学生,进行修改、补充等。如有复议的,经学部(院)党委同意后,由班级评价小组召开复议会,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学部(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班级提交的结果和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学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三条 严肃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纪律,相关人员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工作,记录者要真实客观做好记录,评价者要公平公正进行评分,学生要实事求是提供佐证材料。严格执行公示、申诉、复议、定期抽查、举报和诚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旨在全面考察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涵盖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各学部(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五条 思想品德成绩主要评价学生爱党爱国、诚信友善、责任义务、吃苦奋斗、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重点从理想信念、中国精神、道德品行三个层面进行评价。理想信念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将个人发展与国家民族前途联系在一起,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解决中国问题等方面的表现。中国精神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具有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积极参与党史国情教育活动等方面表现。道德品行层面重点考察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确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校规校纪,秉承校风校训,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等方面表现。

思想品德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基本达到上述要求者,可获得基础分。加分项目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各级思政类相关活动、竞赛活动、教育学习情况及获奖情况,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和集体利益,有突出表现,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减分项目重点考察学生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是否存在损害学校、集体及他人利益的各种不良行为,是否应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部(院)组织开展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等其他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学业水平成绩主要评价学生在各门课程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情况,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毕业设计、学位论文完成质量等方面表现。重点从学习习惯、学业表现和创新精神三个层面进行评价。学习习惯层面重点考察学生保持积极学习态度、掌握有效学习方法、形成自主学习意识、参加小组合作学习,不迟到早退、无故旷课,以及具备良好学术素养、职业品格、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等方面表现。学业表现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学分情况,包括考试考核成绩、实习环节、毕业设计和学位论文质量,以及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方面表现等。创新精神层面重点考察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探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特别是科研和技术技能的创新性成果等方面表现。

学业水平成绩=修读课程成绩+奖惩分

修读课程成绩由学部(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专业特点自行确定计算范围及方式。加分项重点考察学生参加专业教育、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业指导、科研培训和创新创业等学科、科研、专业技能竞赛等情况及获奖情况,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研项目情况,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授权学术专利、取得专业相关资格证书等情况。减分项目重点考察学生是否存在考试作弊、学术造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失信行为,是否无故迟到早退、无故旷课等。

第十七条 身心健康主要评价学生健康生活方式、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等内容。重点从健康生活、体育素养和心理素质三个层面进行评价。健康生活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具有良好的锻炼习惯,保证规律作息、充足睡眠和健康饮食,合理安排上网娱乐时间,具备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表现。体育素养层面重点考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标情况,积极参加体育竞赛活动等方面表现,特别是参加体育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的成果。心理素质层面重点考察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和社会环境,具备良好人际沟通,调节不良情绪,应对困难挫折的积极心理素质和能力等方面表现。

身心健康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基本达到上述描述的健康生活要求和心理素质要求,可获得基础分。加分项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各级体育活动、竞赛及各级各类身心健康活动等情况及获奖情况。减分项目重点考察学生是否存在无故不参加体质健康监测及学校、学部(院)组织的集体体育、心理活动,体质健康监测不合格等。

第十八条 艺术素养主要以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树立正确审美观,弘扬中华美育精神,提升审美和人文素养,塑造健全人格。重点从审美体验、美育实践、文化认同三个层面进行评价。审美体验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在公共艺术课程中艺术体验和实践类课程的情况,特别是在艺术体验与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及情况。美育实践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参加校内艺术类学生社团组织,及参加学部(院)、校、市级学生美育实践课堂及学生器乐节、学生舞蹈节、学生合唱节、学生戏剧节等美育成果展示交流平台活动的情况,特别关注学生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艺术传承社会实践与研学活动。文化认同层面重点考察学生的审美趣味,人文素养,树立向真、向善、向美、向上的审美观,了解中华文化的变迁及中华文化的脉络,汲取中华文化的艺术精髓,自觉增强文化主体意识,强化文化担当。

艺术素养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基本达到上述描述的感受表达要求,可获得基础分。加分项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美育活动、文艺活动、竞赛、展演及获奖情况,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类活动及获奖情况。减分项重点考察学生是否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部(院)组织开展的美育、文艺类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劳动与社会实践主要考察学生的劳动意识、奉献精神,实习实训、专业服务、就业创新创业,劳动技能、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重点从劳动品质、综合实践和劳动创作三个层面进行评价。劳动品质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尊重劳动、热爱劳动,掌握基本劳动技能,树立正确择业观,具有艰苦奋斗精神等方面表现。综合实践层面重点考察学生积极参加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情况。劳动创作层面重点考察学生在劳动周、劳动技能比赛等劳动相关的实践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的成果。

劳动与社会实践成绩=基础分+奖惩分

基本达到上述描述的劳动品质要求,可获得基础分。加分项重点考察学生参加宿舍安全文明建设、劳动周、劳动技能竞赛等劳育实践、劳育活动及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各类志愿服务、专业相关的岗位实习、实训及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新创业情况。减分项重点考察学生是否存在宿舍卫生、安全不合格,是否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部(院)组织开展的劳动教育活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学生入团入党等学生评价和考察工作,研究生推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各学部(院)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在学部(院)全体学生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学校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2025年9月起综合素质评价依照本细则计算,原《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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