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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5-10-14 11:28  


天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我校困难生库中成员

第三条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7月、8月不发放)。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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