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我校现困难生库中成员。
第三条 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7月、8月不发放)。
第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