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
(六)上一学年认定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
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部(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2-1)。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各学部(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初审,提出本学部(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学部(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市教委。
第七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附2-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