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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校园日常行为规范(试行)
2021-09-20 19:2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生活习惯,积极锤炼高尚思想道德品格,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文明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规校纪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的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  各学部、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德育一体化”育人优势,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规范校园日常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全面推进“三全育人”。

第四条  规范校园日常行为、创建文明和谐校园是全校学生的共同责任。学生干部、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等应当积极践行,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思想道德准则

第五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有力传播者、忠实实践者。

第六条  树立爱党爱国爱校情怀,听党话、跟党走,增强社会责任感,胸怀忧国忧民之心、爱国爱民之情,将爱党爱国爱校热情积极融入刻苦学习、增强本领之中。

第七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自觉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第八条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从事或参与有悖社会公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践行“勤奋严谨、自树树人”校训精神,做到学思并重、知行合一,诚实守信、勇于担当,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校园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条  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正确行使学生权利,认真履行学生义务,反映问题实事求是、方式得当;增强爱校荣校意识,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不得做出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维护校园公共秩序,在图书馆、食堂、教学楼等公共场所要文明礼让,不得插队或拥挤,不得代占或强占座位,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第十二条  爱护校园公共设施,不得蓄意破坏公共场地及设备,不得违规发放或张贴传单、广告等宣传制品;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做好垃圾分类,不得随意制造或丢弃垃圾;在食堂用餐要保持餐桌整洁,自觉回收餐具,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不得携带早餐或其他食品进入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体育馆、机房等公共教学场所,不得在上述公共区域非饮食场所进餐。

第十四条  树立尊重自然、爱护自然的环保意识,保护校园生态环境,爱护校园绿化景观设施,不得惊扰、捕猎野生鸟禽,不得踩踏、折损树木花草,避免使用非环保制品。

第十五条  不得在学校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六条  言行举止文明礼貌,尊重他人、友好交往,穿着得体、梳妆得当,展现良好精神风貌;推广普通话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知识产权意识,不得私存、翻印、传播和贩卖非法、违禁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七条  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不得组织或参与涉黄、涉赌、涉毒等行为。

第十八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步行走人行道,乘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自觉靠右;骑行自行车时禁止翻看手机,按校区内规定速度行驶,注意避让行人,按指定场地有序摆放车辆;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遵守校园限速等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自强自立、勤俭节约,不得奢侈浪费,不得盲目攀比;节约使用水、电等公共资源,创建节约型校园。

第二十条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尊重彼此,理性交往,言行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过分亲密。

第二十一条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发扬拾金不昧精神;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物品;不得偷盗,不得冒刷他人校园卡,不得冒领他人快递、外卖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安全防范能力,掌握火灾、地震、极端天气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提高在校园体育馆内、楼宇旁、湖边和校外实习、实践、实训、见习基地等区域活动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防范金融诈骗陷阱,坚决抵制非法传销、“校园贷”、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具备诚实守信品格,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就业政策,保证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不与多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自觉维护就业秩序。

第二十五条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四章 课堂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遵守上课时间,保证课堂出勤。执行课堂出勤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旷课。

第二十七条  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听从任课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专心听讲,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阅读、接听电话、翻看手机、收发短信或微信等行为,不得随意出入教室,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听课。

第二十八条  尊敬师长,尊重课堂。课堂上应脱帽,积极配合教师互动教学,不得嬉戏、喧哗、进食、睡觉等。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不请他人代听课、代签出勤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在日常作业、课程考试、毕业论文等学习活动中出现作弊、剽窃、代考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上课、自习应当着装得体,不得穿背心、吊带裙、拖鞋等进入教室;在教学区域和其他公共区域不得吸烟,不得高声喧哗、追逐打闹。

第三十一条  不得私自使用或挪动公共计算机、投影仪、实验实训仪器、课桌椅等各类教学设备;不得在课桌椅、墙壁、讲台、门窗和教学设备上随意踩踏和涂抹刻划。

第三十二条  自觉维护教学区域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或乱扔杂物,课后将垃圾带出教室;最后离开教室时,应当及时关闭电教设备以及电灯、空调和电扇等。

第五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合理使用网络,提高信息鉴别能力,不得登录、建立或维护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盲目发帖、跟帖,不得制造网络舆论混乱引发舆情。

第三十五条  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主动保护个人信息,谨慎网络交友;提高对传销、诈骗、非法网贷等鉴别能力,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拒绝向陌生人、网友等所开具的账户支付资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派出所或学校保卫处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不得从事非法攻击、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规范使用通讯群组,不得利用 QQ 群、微信群等网络媒体随意发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言论;不得参与、传播非法网络游戏;不得参与具有传销性质的网络非法活动和任何形式的网络借贷活动。

第三十八条  爱护校园网络设施,不得私自更换、拆除网络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网线,不得更改连接关系、物理位置和系统配置。

第三十九条  合理利用网络资源辅助学习、生活,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拒绝网瘾。

第六章 公寓生活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服从辅导员、值班员、保洁员、维修员等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尊重他人劳动;团结友爱、相互包容、互帮互助,营造文明温馨的公寓文化氛围。

第四十一条  遵照学生公寓作息要求,按时归寝,按时起居,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习惯;尊重他人隐私和个人生活习惯,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早出或晚归学生应提前报请学院同意并报备公寓值班室登记,因临时情况需早出或晚归的同学应主动向值班员说明情况,经核实允许后方可登记进出。

第四十二条  进出公寓主动刷卡,妥善保管一卡通、房门钥匙,不得私自配制或转借他人使用,离开宿舍要随手锁门;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公寓需登记;来访人员须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于22:30前登记离开;未经允许男生女生不得互进宿舍;不得私自调宿、在他人宿舍住宿、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四十三条  爱护公寓楼内消防器材、家具、门窗、灯具等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拆组,如有损坏公物需依规赔偿。

第四十四条  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做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不得乱丢垃圾、乱泼污水;不得在墙壁上踩脚印、按手印或球印;不得在宿舍门上、家具上乱贴、乱画;不得在走廊、门厅、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不得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摆放个人物品。

第四十五条  提高安全用电意识,不得私自接改电线或网络线路;公寓楼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各类电热器,不得为电动车、平衡车等电瓶充电;全体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关闭室内电源总闸,做到“人走电断”;不得电源线悬空接驳或缠绕于床架、椅子等处,移动式插座应当远离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第四十六条  提高防火意识,公寓楼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器具;室内不得摆放香烟、打火机、火柴、烟缸等用具

第四十七条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危险现象、事故隐患及可疑人员要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或教师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寓内禁止经商、推销等相关活动。

第四十九条  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走读学生按规定办理退宿。

第七章 失范行为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校园日常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作为在校期间推优、入党、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奖励的重要参考。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将计入《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失范行为档案》。

第五十一条  校园日常行为规范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各学部、学院须对出现失范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失范行为累计达到三次者,该学年综合测评德育素质成绩减5分;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者,该学年综合测评德育素质成绩减10分;失范行为严重或多项失范行为并发者,由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后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发生失范行为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规校纪的,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  违反本规范所列举内容,但《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未明确处理措施的,首次违反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给予学部(学院)内通报批评,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的,参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十  未在上述行为规范中列明的其他失范行为,参照本规范予以认定处理。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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